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监管的计划

2023-12-05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案

文市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市辖区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藏区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媒体产业发展、丰富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指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责任不明确、变向诱导消费、用户权益维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利,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立网络游戏运营范畴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监管的计划

(1)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公司通过向网络游戏客户收费或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向群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2)网络游戏运营公司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计费系统、给客户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等方式进行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3)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为其他运营企业提供用户系统、计费系统、程序下载、宣传推广等业务,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入份额,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标准网游虚拟道具销售服务

(4)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贷款购买、使用网络游戏数字货币购买或按一定比例兑换,并具有立即兑换游戏中其他虚拟道具或增值服务的虚拟道具,并按照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类型,调整虚拟道具性能和使用寿命,并举办临时活动,应立即在游戏官方主页或明显部分公布虚拟道具名称、功能、价格、交换比例、有效期及相应的礼品、转让或交易规则。

(6)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随机选择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用户不得以立即投资法定贷款货币或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的形式参与。

(6)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随机选择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立即投资法定贷款货币或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的形式参与。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立即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随机选择页面上公布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能源、内容、数量、提取或生成概率。相关信息的随机选择应真实可信。

(7)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在游戏官方网站或游戏中的明显位置发布参与者的随机选择结论,并上传相关记录供相关部门查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天。在发布随机选择结果时,应采取一定的对策来维护用户隐私。

(8)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在随机选择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交换、使用网络游戏数字货币购买等获得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法。

(9)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能为用户提供法定贷款货币或实物服务,但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停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贷款货币或其他方式退回客户未使用的数字货币。

(十)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换取法定货币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换取小实物的,实体内容和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提高网络游戏用户权益维护

(11)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规定网络游戏用户的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并上传用户注册信息;游戏内充值或消费服务不得为应用游客模式登录的网络游戏客户提供。

(12)在线游戏运营商需要限制在线游戏客户在单个游戏中的充值金额,并在客户充值或购物时推送要求用户确定的信息。确认信息应包括充值或消费法定贷款货币或数字货币限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增值服务名称,以及适当的娱乐消费等提示。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存储不少于180天的客户充值和消费信息记录。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需要认真执行“未成年网络游戏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倡导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实施“未成年家长在线游戏监控项目”的前提下,设定未成年用户的消费限额,限制未成年客户的游戏持续时间,制定工程措施,屏蔽不适合未成年客户的情况和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在游戏中明显标注客户权益保护联系电话。当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或与网络游戏客户发生时,网络游戏运营商有权要求网络游戏客户提供与注册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如果审批是真的,应该帮助网游客户取证。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经审核的真实实名认证客户,承担依规举证的义务。

(15)网络游戏运营商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避免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损坏。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

四、事后加强网络游戏运营监管

(16)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合作机制,全面实施网络游戏市场“双随机一开放”控制。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随机抽查的效率,加强对投诉较多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次数,重点监督。查处结论必须公布。

(17)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组织依法加强网络游戏市场信用监督,按照“谁惩罚,谁纳入”的原则,违反网络游戏经营单位黑名单或警告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处罚,加强违反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信用管制。

(十八)各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业务培训。省级文化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维护公司内容自检和经营规范的实施,及时对网络游戏运营商给予行政指导。

五、严厉查处违纪经营行为

(十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经营未取得准字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号的网页游戏,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查处;下载网络游戏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形式获取利益的,依照《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20)网络游戏运营商从事本通知第(4)项规定的网络游戏数字货币销售服务的,应当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调查处罚。

(二十一)网络游戏运营商违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项目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二)网络游戏经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九)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监管的计划

(二十三)网络游戏经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四)网络游戏经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一)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五)网络游戏经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三)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目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目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6年12月1日
标签: 文化部   网络游戏